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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医保用药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02-20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医保用药若干规定   一、门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1、卡方一致。 2、不重复用药:对于同品种药,慢性病上次处方药量剩余超过一周,一般门诊剩余超过3天,不得再次开具处方。 3、用药品种:每张西药处方限1-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3个品种;恶性肿瘤,一次门诊限1-6个品种。 4、用药量:急诊处方限1-3天量;门诊西药、中成药限1-5天量;中药汤剂限1-7天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药品的慢性病,可酌情开具2-4周用量。 5、连续代配药不超过3次。 二、住院用药规定 1、不得开具外配处方。 2、出院配药应与出院诊断相符合。 3、出院配药限量:一般为2周用量;化疗病人2周-1个月用量。 4、出院配药品种限制:一般限于5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 三、药品分类自负 以下情况不执行药品分类自负: 1、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居保人员、大学生。 2、甲类传染病使用乙类药品。 3、计划生育范围内乙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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