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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2012年居保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2-02-20 来源:金山医院   浏览量: 打印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一、医保待遇 (一)2012年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 1.       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2.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二)2012年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增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       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4.       城镇重残无保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二、其他事项 1.       2012年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 大学生参加2012年居民医保的,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