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一、医保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1号)文件精神,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1. 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2.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二)住院医疗待遇: 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1. 6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3. 城镇重残无保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二、其他事项 1. 2013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 2. 2013年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参照2013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