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12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3医保年度城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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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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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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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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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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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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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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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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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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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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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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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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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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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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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城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2013医保年度,城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城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3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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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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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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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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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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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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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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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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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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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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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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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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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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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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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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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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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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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费用结算
1、关于住院费用结算:对于2012年3月31日(含当日)之前出院的病人,应当在3月31日之前办理结账手续;对住院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也应在3月31日之前办理在院网上结算。
2、关于暂停联网结算:2012年3月30日和3月31日0:00-6:00,3月31日22:30-4月1日6:00时段内暂停医保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城保、镇保、居保参保人员在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社保卡或社保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到金山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2013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城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即:①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2012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②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超过部分继续由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3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2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三)2013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013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3医保年度,本市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维持2012医保年度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