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一、医保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9号)文件精神,2014年居民医保待遇如下:
(一)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1. 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2.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二)住院医疗待遇:
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1. 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2.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