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1、 参保人就医流程 参保人到我院门急诊就诊时必须携带合作医疗“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蓝色封面)和“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保障卡”。 持社会保障卡人员住院可刷卡实时结算,持合作医疗保障卡人员住院仍需开具“入院登记单”,并需至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合作医疗办理“住院登记回执单”;实行住院转诊制度,参合对象前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急诊病人事后应到所在镇合作医疗窗口补办备案手续,未经转诊或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新农合结算,且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 医疗项目补偿范围 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范围,门诊大病也参照职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等。同时,享受大病待遇人员需先凭区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或者凭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病史,至投保所在镇合作医疗窗口申请领取《金山区新农合门诊大病凭证》,出示登记凭证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就诊时享受的大病政策只限门诊大病限定的医疗项目,因其它疾病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按一般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3、 补偿比例 门急诊:我院按60%补偿,可报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60%补偿300元以后,由个人自付300元(即自付段,指可报费用),之后再按60%补偿,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人。 住院及门诊大病:我院按70%补偿,最高年补偿限额为12万元。 大病保险:对当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包含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的参合人员实行商业大病保险制度。 (1)按病种(仅针对门诊大病):因罹患门诊大病四类疾病的参合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质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2)按费用(住院含门诊大病):住院(含门诊大病)参合对象经新农合补偿后,当年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1万元的,对超出部分再补偿70%,封顶补偿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