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15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元) |
|
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40 |
35-44岁 |
280 |
|
45岁以上 |
420 |
|
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120 |
75岁以上 |
1260 |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
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元)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
|
在职职工 |
1500 |
1500 |
420000 |
|
退休 人员 |
|
300 |
700 |
420000 |
|
700 |
1200 |
420000 |
三、关于费用结算
1、关于住院费用结算:对于
2、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职工医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即:①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2015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②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超过部分继续由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