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17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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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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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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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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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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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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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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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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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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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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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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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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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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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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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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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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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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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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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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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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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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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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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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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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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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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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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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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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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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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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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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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费用结算
1、关于住院费用结算:对于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之前出院的病人,应当在3月31日之前办理结账手续;对住院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包括城保、镇保),也应在3月31日之前办理在院网上结算。
2、关于暂停联网结算:2017年3月30日和3月31日0:00-6:00,3月31日20:30-4月1日7:00时段内暂停医保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职工医保、镇保、居保参保人员在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社保卡或社保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到邻近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
2017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6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